- 標 題
- 【戶政法令函釋政策】「已登記姓名並列羅馬拼音之臺灣原住民、其他少數民族及歸化我國國籍者,向戶政機關申辦戶政業務,依戶籍登記之本名,就書面文件僅簽其中文姓名、已登記之羅馬拼音或2者均簽,以足資證明其主體之同一性者即可。」(113.03.27)
- 【戶政法令函釋政策】有關原剛果民主共和國國人經許可歸化我國國籍,免提送喪失原有國籍證明文件。
- 【戶政法令函釋政策】「增列愛沙尼亞為承認同性婚姻合法化國家。」(113.01.17)
- 【戶政法令函釋政策】有關亞美尼亞未婚未成年人申請歸化,年滿16歲者仍須檢附婚姻狀況證明。 (113.01.12)
- 【戶政法令函釋政策】「結婚雙方當事人均屬未承認同性結婚國家之外籍人士,不受理在臺辦理同性結婚登記。」(112.12.18)
- 【戶政法令函釋政策】有關同性婚因關係共同收養之子女,符合原住民身分法第5條所定要件者,得申請取得原住民身分。(112.12.01)
- 【戶政法令函釋政策】「民眾於離婚訴訟上訴期間向戶政事務所申請兩願離婚登記,並約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者,嗣撤回上訴離婚判決確定並同時酌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依夫妻協議優先原則,不影響當事人婚姻已生解消及未成年子女親權行使之效力。」(112.11.16)
- 【戶政法令函釋政策】「本國代理孕母與其代孕在臺所生子女之關係,視為婚生子女,縱有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之民事裁定,亦不得推翻渠等於法律上之親子關係。」(112.09.28)
- 【戶政法令函釋政策】「未成年父母對其所生之未成年子女,欲委託未成年父母之法定代理人監護,應先由法院選任之特別代理人同意委託監護契約後,再由其法定代理人持憑契約文件,代為辦理委託監護登記。」(112.09.25)
- 【戶政法令函釋政策】「夫妻一方死亡後,生存之他方始收養死亡配偶之子女者,為「單獨收養」,惟被收養人與其本身已亡故之父(或母)之權利義務關係,不因被已亡故之父(或母)尚生存之配偶收養而消滅。另被收養人得依民法第1078條第3項準用第1059條第2項至第5項規定變更為其本身已亡故之父(或母)之姓氏。」(112.09.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