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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專區

  • 標 題
  • 租屋族申請辦理遷入單獨立戶登記,應由申請人提具單獨立戶證明文件,倘有居住事實無法提出證明文件者,得經警勤區員警或戶政事務所人員查實後辦理,如租賃契約有不得遷入戶籍之約定事項,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規定該約定無效。(111.07.26)
  • 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或負擔之協議,於離婚當事人雙方合意後即生效,協議成立後之行使或負擔者為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或負擔登記之適格申請人。(109.4.1)
  • 當事人持憑辦理結婚登記之結婚書約,符合2位結婚人個人資料及2位證人簽名之要件,縱非屬內政部提供之範本格式或當事人誤用該範本,仍不影響該結婚登記之效力。(109.4.21)
  • 增列英國北愛爾蘭地區為承認同性婚姻合法化地區。(109.4.28)
  • 法院裁判由祖父母行使負擔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戶政所應為監護登記,如有爭議請當事人循訴訟途徑解決。(109.5.19)
  • 國人與外籍人士於國外成立同性民事結合關係或同性伴侶關係,因難認雙方均分別具備婚姻成立要件,爰不得在臺申請結婚登記。(109.6.4)
  • 民眾申辦戶籍登記未提證明文件得由戶政所查證各機關通報受理。(109.6.5)
  • 未成年子女經收養後應廢止其原權利義務行使負擔。(109.6.18)
  • 增列哥斯大黎加為承認同性婚姻合法化國家。(109.7.8)
  • 初設戶籍前已結婚之當事人,辦理初設戶籍登記後,申請加註配偶姓名或結婚記事,自109年7月16日起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109.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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