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標 題
- 【戶政法令函釋政策】增列安道爾及墨西哥全國各州為承認同性婚姻合法化國家」(112.07.24)
- 【戶政法令函釋政策】有關新加坡籍未婚且未滿18歲人申請歸化,得由法定代理人簽署切結書,取代新加坡政府核發之婚姻狀況證明。(112.07.12)
- 【戶政法令函釋政策】有關玻利維亞人士申請歸化我國國籍,如當事人護照所載出生地為玻利維亞,屬出生取得玻國國籍者,則可依國籍法第9條第4項第3款規定免提喪失原有國籍證明文件。(112.07.12)
- 【戶政法令函釋政策】「國人與外交部公告之特定國家人士在臺辦理同性結婚登記,可持駐外館處核發通過面談通知函及併附之婚姻狀況證明文件及其他應備文件,於通知函核發日起6個月內,向戶政事務所辦理同性結婚登記。」(112.05.11)
- 【戶政法令函釋政策】子女於成年時變更父姓或母姓後,原法律上之父,經法院判決否認原婚生推定,復因生父與生母結婚而視為婚生子女,則該次姓氏變更應不列入民法第1059條第4項次數之計算。」(112.03.20)
- 【戶政法令函釋政策】「國人與外籍人士或與港、澳地區人民同性結婚,得適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8條規定,向戶政機關申請結婚登記,至國人與大陸地區人民同性伴侶結婚,仍應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相關規定辦理。」(112.01.31)
- 【戶政法令函釋政策】「法定代理人無法親自為未滿14歲之未成年人初領及補領國民身分證,得委託當事人直系血親尊親屬辦理,當事人仍應到場供核對人貌。」(111.12.16)
- 【戶政法令函釋政策】「增列古巴為承認同性婚姻合法化國家。」(111.10.27)
- 【戶政法令函釋政策】廢止結婚登記,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自民國111年9月29日起實施。(111.09.29)
- 【戶政法令函釋政策】「增列斯洛維尼亞為承認同性婚姻合法化國家。」(111.09.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