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標 題
- 「國人與德國籍同性伴侶持憑伴侶證明文件申請在臺結婚登記,得以經驗證翻譯中文之伴侶關係證明,作為婚姻狀況證明,並依我國施行法及戶籍法等規定予以受理。」
- 戶政事務所宜依法院裁定認可辦理同性配偶收養無血緣子女。
- 有關增列智利為承認同性婚姻合法化國家,於111年3月10日正式生效。
- 有關增列瑞士為承認同性婚姻合法化國家1案(111.01.19)
- 有關「離婚或終止收養事件之當事人須回復本姓者,其姓氏變更登記案件得由適格申請人委託他人辦理。」
- 有關因離婚、認領由父母共同行使或負擔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戶政事務所於受理父或母一方死亡登記時,一併通知生存他方,並依戶籍法相關規定辦理催告、逕為登記。
- 當事人在收養關係存續中,其與本生父母間權利義務關係停止,自不得以其生父母為原住民而申請取得原住民身分。(110.8.6)
- 未成年人不得擔任結婚登記之證人(110.7.22)
- 民眾申請補填國外出生子女之出生記事,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為之。(110.7.22)
- 當事人經外國法院宣告監護確定後,監護人出具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之授權書及外國法院監護確定裁判,委任他人代辦當事人之印鑑登記或印鑑證明,雖於我國未辦理監護登記,惟該外國法院確定裁判如無民事訴訟法第402條規定之情形,即發生監護之效力,戶政事務所得據以辦理印鑑登記及印鑑證明,並請於印鑑證明加註當事人為受監護宣告之人。同時請依戶籍法相關規定辦理監護登記。(110.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