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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資訊

公告「因撤銷認領登記後,致撤銷原姓名變更(改姓、改名)登記者,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1案。
公布日期:2020-10-22
一、依據內政部109年10月16日台內戶字第10902448282號函辦理。
二、按戶籍法第26條第1款規定,戶籍登記之申請,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之指定項目,其登記得向戶籍地以外之戶政事務所為之。次按民法第1059條之1第1項規定,非婚生子女從母姓。經生父認領者,適用前條(第1059條)第2項至第4項改姓之規定。另按姓名條例第9條第1項第5款規定,被認領、撤銷認領、被收養、撤銷收養或終止收養者,得申請改名。
三、查內政部100年3月17日台內戶字第1000054668號公告新增撤銷認領登記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辦之戶籍登記項目。倘被認領人於被認領後,依前揭民法或姓名條例申請改姓或改名,嗣因故撤銷認領者,於撤銷認領登記後,其因認領而改姓或改名之法律基礎不存在,原改姓或改名登記亦應予隨同撤銷,為簡政便民,避免民眾來往奔波,爰依前揭戶籍法第26條第1款規定公告「因撤銷認領登記後,致撤銷原姓名變更(改姓、改名)登記者,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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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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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內政部函
    下載 Pdf 檔(內政部函.pdf)_另開視窗
最後異動時間:2020-10-22 上午 10:0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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