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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政宣導

【戶政法令函示政策】申請補填身分登記記事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
公布日期:2024-08-30
一、按戶籍登記記事登載注意事項(以下簡稱本注意事項)第11點規定:「戶籍資料換登或重建時,應轉載第6點至第9點及遷徙登記之記事。但遷徙記事於換登資料時,應保留最後一筆記事,其餘得免予登載。(第1項)既往記事不合本注意事項者,應依本注意事項規定換登或重建。(第2項)」依上揭規定,現行應於雙方當事人之戶籍登記資料均予記事並隨戶籍轉載於個人記事欄之戶籍登記項目有認領、收養、終止收養、結婚、離婚、監護、輔助及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等8項;應隨戶籍轉載於個人記事欄之登記項目有初次申請戶籍登記與姓名、配偶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之變更登記及出生年月日更正登記等5項。查上揭應記事之項目係隨時代之演進而新增,爰若民眾於辦理上揭身分登記時之法令並未規定於雙方當事人之戶籍登記資料均應記事或應隨戶籍轉載於個人記事,嗣後有補填相關記事之需,得依本注意事項第11點第2項有關戶籍資料重建之規定辦理,因非屬戶籍登記事項有錯誤或脫漏所致,爰不適用戶籍法第22條、同法施行細則第15條及本部99年9月8日內授中戶字第0990729745號函有關更正之規定,合先敘明。
二、次按戶籍法第4條規定,身分登記係指出生登記、認領登記、收養、終止收養登記、結婚、離婚登記、監護登記、輔助登記、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死亡、死亡宣告登記及原住民身分及民族別登記等9項戶籍登記。同法第26條規定:「戶籍登記之申請,應向當事人戶籍地之戶政事務所為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之指定項目,其登記得向戶籍地以外之戶政事務所為之。⋯⋯」查本注意事項第6點至第9點規定應轉載記事之身分登記項目,目前均已開放異地辦理(詳參本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公開資訊/常見問答/戶籍類/異地辦理戶籍登記項目),爰民眾有依本注意事項第11點規定申請補填相關身分記事之需,自可至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無須另為規定。
三、本部99年3月4日台內戶字第0990041300號函,有關補填身分登記記事依戶籍法第22條及第26條應由當事人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之規定,與現行身分登記可異地辦理之意旨不符,爰停止適用。
最後異動時間:2024-08-30 下午 01:4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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