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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政宣導

【戶政法令函釋政策】遷徙戶籍應依居住事實辦理遷徙登記,符合人籍合一原則。
公布日期:2024-08-30
按戶籍法第16條第1項規定:「遷出原鄉(鎮、市、區)三個月以上,應為遷出登記。」同法第17條第1項規定:「由他鄉(鎮、市、區)遷入三個月以上,應為遷入登記。」同法第23條規定:「戶籍登記事項自始不存在或自始無效時,應為撤銷之登記。」另依戶籍法第76條規定:「申請人故意為不實之申請或有關機關、學校、團體、公司、人民故意提供各級主管機關及戶政事務所不實之資料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九千元以下罰鍰。」次按最高行政法院56年判字第60號判決:「遷徙是事實行為,遷徙登記自應依事實認定之。」
~~無居住事實切勿因特定目的而虛報遷徙,以免觸法受罰~~
最後異動時間:2024-08-30 上午 10:0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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