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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政宣導

【戶政法令函釋政策】「夫妻一方死亡後,生存之他方始收養死亡配偶之子女者,為「單獨收養」,惟被收養人與其本身已亡故之父(或母)之權利義務關係,不因被已亡故之父(或母)尚生存之配偶收養而消滅。另被收養人得依民法第1078條第3項準用第1059條第2項至第5項規定變更為其本身已亡故之父(或母)之姓氏。」(112.09.05)
公布日期:2023-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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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縣府函
    下載 Pdf 檔(縣府函(1).PDF)_另開視窗
  • 內政部函
    下載 Pdf 檔(內政部函(6).pdf)_另開視窗
最後異動時間:2023-09-05 上午 11:5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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