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政法令函釋政策】有關增列瑞士為承認同性婚姻合法化國家1案(111.01.19)
一、依據內政部111年1月19日台內戶字第1110101699號函辦理。
二、旨案據駐瑞士代表處查復略以:
(一)自111年7月1日起同性伴侶可結婚,或可向戶政官員提出聯合聲明,將原先登記之伴侶關係轉成婚姻關係。且自該日起,瑞士政府不再受理同性伴侶關係登記。
(二)另在新法正式實施之過渡期間,瑞士聯邦國會決議採2階段生效,首先是有關婚姻制度的規定(參見瑞士民法最終章-生效與適用第9g條Swiss Civil Code Final Title: Commencement and Implementing Provisions Art. 9g)訂於111年1月1日起生效,該規定主要是針對已在國外結婚但瑞士僅承認伴侶關係登記之同性伴侶,之後新法條文預計於6個月後公布生效。
三、綜上,瑞士有關同性婚姻合法化1事,其聯邦國會決議採2階段生效,已在國外同性結婚且於瑞士登記為同性伴侶者,自111年1月1日起適用婚姻制度;111年7月1日起同性伴侶可申請結婚登記,不再受理同性伴侶關係登記,倘已登記伴侶關係者於新法施行後,可向戶政官員聲明轉成婚姻關係。
最後異動時間:2022-09-20 下午 04:01: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