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政法令函釋政策】有關國人與大陸同性伴侶在承認同性婚姻之第三地結婚生效者,得在臺辦理結婚登記所涉來臺團聚及面談事宜。
一、依據內政部113年9月24日台內戶字第1130252696號函暨113年9月19日內授移字第1130934797號函續辦。
二、按內政部113年9月19日台內戶字第1130243918號函,國人與大陸同性伴侶在承認同性婚姻之第三地結婚生效者,得比照現行兩岸異性於第三地結婚之相關規定,檢附經駐外機構驗證之結婚證明文件及相關應備文件,由相關機關進行面談並通過後,據以向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
三、該部移民署為因應國人與大陸同性伴侶在第三地結婚所涉來臺團聚及面談事宜,於該署全球資訊網「公告資訊/行政公告」(開放於第三地結婚之兩岸同性伴侶辦理婚登)專區,提供於第三地結婚之兩岸同性伴侶在臺辦理結婚登記流程及問答集等資訊。如民眾或貴所有知悉相關資訊之需,可至上揭專區查詢。
相關連結:移民署全球資訊網
最後異動時間:2024-10-01 下午 02:37: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