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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政法令函釋政策】有關原剛果民主共和國國人經許可歸化我國國籍,免提送喪失原有國籍證明文件。
一、依據駐歐盟兼駐比利時代表處110年12月8日比利字第11040703760號函辦理,兼復桃園市政府113年1月8日府民戶字第1130001291號函。
二、按國籍法第9條第4項第3款規定:「外國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免提出喪失原有國籍證明:……三、因非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致無法取得喪失原有國籍證明。……」依上揭駐歐盟兼駐比利時代表處110年12月8日函,剛果人民若取得他國國籍,則原剛果國籍自動喪失,且該國並無類此喪失國籍證明文件。是以,有關原剛果民主共和國國人經許可歸化我國國籍,免提送喪失原有國籍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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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異動時間:2024-01-23 上午 10: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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