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政法令函釋政策】有關因離婚、認領由父母共同行使或負擔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戶政事務所於受理父或母一方死亡登記時,一併通知生存他方,並依戶籍法相關規定辦理催告、逕為登記。
一、依據內政部110年10月4日台內戶字第1100244196號函辦理。
二、按內政部105年4月25日台內戶字第1051251317號函略以,為因應實務上單方行使或負擔親權之父或母死亡後,另一方因不知而未及辦理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並行使或負擔親權,致影響未成年子女之利益,戶政事務所於辦理單方行使或負擔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父或母死亡登記時,一併通知生存他方於法定期間內辦理該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倘經催告仍不申請者,則逕為登記,先予敘明。
三、有關因離婚、認領由父母共同行使或負擔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者,如其中一方死亡,依民法第1055條第1項、第1069條之1及第1089條規定,該親權當然應由他方任之。惟實務上,因渠等雙方戶籍資料仍登載共同行使負擔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而需用資料機關遇旨揭個案時,均要求生存之一方檢附死亡者戶籍謄本,但因渠等二人並無婚姻關係,生存之一方須另附利害關係證明文件始可申請他方死亡謄本。又需用機關亦曾要求民眾至戶政事務所將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由共同行使負擔改為單方行使負擔。是以,基於戶籍資料之正確性及簡政便民考量,旨案得比照該部上開105年4月25日函規定辦理。至婚姻關係存續中一方死亡時,因從生存之他方個人記事欄可獲悉其配偶死亡記事,爰無庸辦理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併予敘明。
最後異動時間:2022-09-21 下午 02:50: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