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案敘述:國人謝OO小姐與韓國籍徐OO先生欲在台申辦結婚登記,應持憑何證明文件?
處理方式:
1.結婚當事人一方為外國籍者,另應查驗外籍配偶取用中文姓名聲明書及經駐外館處驗證之婚姻狀況證明文件原文及中文譯本。婚姻狀況證明文件有效期限,為原核發機關核發之日起6個月內有效。經外交部公告之特定國家,國人與特定國家人士結婚須先於外籍配偶之原屬國完成結婚登記後,備齊結婚證明文件向駐外館處申請面談,再持憑經駐外館處驗證之結婚證明文件,向國內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2.徐OO先生非上述特定國家國人,如備妥相關證明文件即可在國內辦理結婚登記,免經面談程序。
最後異動時間:2017-12-04 下午 05:06: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