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理方式: 本案除依規定需檢附親子鑑定報告、出生及認領證明文件外,尚須請該外籍女子逕向原屬國申請受胎期間內之婚姻狀況證明文件,並檢附中譯本經我國駐該國代表處驗證後持回國內使用,倘該外籍女子仍未出境或不克返回原屬國,亦得出具已完成國內驗證程序之授權書委託親友代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