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法院判決離婚之效力
個案敘述︰
國人曾OO君與大陸地區配偶邵OO女士於95年登記結婚且育有一子,曾君返回臺灣即無音信,對其母子不聞不問,邵女士遂於大陸法院聲請離婚判決確定。
處理方式︰
1.離婚登記:
大陸法院判決離婚案件,所持的大陸法院民事判決書及確定證明書,應先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再經我法院裁定認可後持法院裁定書及裁定確定證明書辦理。
經我法院裁定認可後,則屬我國民法上之判決離婚,其離婚日期依大陸法院裁定確定日期為準。
2.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
依據內政部96年3月22日台內戶字第0960042598號函規定:我國人民與大陸地區人民離婚後,有關未成年子女監護權之約定事項,現行大陸地區婚姻法並無『監護』之法條或規定,惟其可能於調解書或判決書中記載『隨○○○共同生活或由○○○撫育...』等字樣,其是否等同我國『監護』屢有爭議,經函報民政局轉內政部後略以:「..『撫育教育』似宜認已符合我國民法第1055條第1項『協議』由一方行使或負擔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要件,俾保障該未成年子女之利益。惟若日後另有爭議,仍應循訴訟途徑解決。」
最後異動時間:2017-12-04 下午 04:24: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