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案敘述: 泰國國籍谷○華係國人配偶,在臺未設戶籍,結婚時取用之中文姓氏為「谷」,現欲申請更改姓氏。 處理方式: 1.依內政部95年8月28日台內戶字第0950135601號函規定略以:「姓名條例 僅規定外國人與我國國人結婚登記時,應取用中文姓氏,並未明文規範外國人不得申請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 2.因谷○華先生尚未歸化我國國籍及辦理初設戶籍情形下,本案得由當事人申請更改其中文姓名,惟以1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