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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情與抱怨

*目的:
      為有效處理人民陳情案件並提升行政效率,特訂定本作業程序。
*範圍:
      民眾對於服務態度、電話接聽禮貌、法令疑義等事項以言詞、書面、電話、電子信箱等方式,逕向本所提出之具體陳情或建議、或經由上級或其他機關函轉之陳情等案件。
*處理時限:
      陳情案件應於3日內妥適處理及回覆,其時效應扣除例假日,因案情複雜等情事而需延期處理者,須報請主任核准。
*處理要領:
      陳情案件應於3日內妥適處理及回覆,其時效應扣除例假日,因案情複雜等情事而需延期處理者,須報請主任核准。
  • 凡以言詞陳情者,受理人員應做成紀錄,並向陳情人朗讀,或使閱覽後請其簽名或蓋章,陳情人對紀錄有異議者,應更正之。
  • 以書面(包括電子郵件及傳真)陳情者,應登載姓名、聯絡方式及具體事項,收發人員以陳情案件類別登錄公文系統後,分由權責承辦人員依規定辦理,並副知研考人員。
  • 人民親至本所言詞陳情者,由受理人員將所陳述事項,填妥「雲林縣虎尾戶政事務所人民陳情申訴表」(如附件),交由收發人員以陳情案件類別登錄公文管理系統後,分由承辦人員處理,並副知研考人員。
  • 民眾以電話方式陳情時,受理人員應將陳情人姓名、地址、電話及陳情內容詳予記錄,並依前款規定辦理。
  • 因法令適用疑義請示上級或相關權責機關之案件,俟釋復並答覆陳情人後結案,未結案前仍應持續追蹤。
  • 陳情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主任核准後得不予處理,惟仍應予登記,以利查考:
    1. 無具體之內容或未具真實姓名及住址者。
    2. 同一事由經適當處理並已明確答覆後,而仍一再陳情者。
    3. 非「陳情事項」之主管業務,接獲陳情人以同一事由分向各機關陳情者。
*檢討改進:
  • 被陳情之員工應提出書面說明交由研考人員列管,相關案例並於所務會議提出檢討改進及列為所內教育訓練教材,以增進服務品質。
  • 民眾陳情事項有助於提昇服務品質者應作成案例,公布同仁周知,以增進民眾對本所推行為民服務工作之信賴與支持。
*民眾陳情申訴事項有保密之必要者,承辦人及業務主管應予保密。
*本作業規定奉核定後即日實施,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訂補充之。
*申訴電子信箱:
最後異動時間:2018-12-14 下午 01:27: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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