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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答

有關雙重國籍人士返國,應如何恢復戶籍?
  1. 按戶籍法第16條第3項規定:「出境2年以上,應為遷出登記。…」同法第42條規定:「依第16條第3項規定應為出境人口之遷出登記者,其戶籍地戶政事務所得逕行為之。」依行政法院56年判字第60號判例:「遷徙係事實行為,遷徙登記自應依事實認定之。」考量遷徙應以事實為認定,當事人如未有在國內居住之事實,為正確戶籍資料,戶政事務所得依上開戶籍法規定辦理戶籍逕為遷出國外登記。 
  2. 按戶籍法第17條第2項規定:「原有戶籍國民遷出國外,持我國護照或入國許可證入境3個月以上者,應為遷入登記。…」民眾如戶籍業經戶政事務所依上開戶籍法規定逕遷出國外,當事人向內政部申請並經核准喪失中華民國國籍外,當事人之中華民國國籍並不因取得外國國籍而當然喪失。 
  3. 針對雙重國籍人士返國後欲恢復戶籍,應依戶籍法第17條規定,持中華民國護照或入國許可證入境,並檢具戶口名簿(遷入地)、國民身分證、最近2年內拍攝之符合規格相片1張、印章(或簽名),向遷入地戶政事務所辦理恢復戶籍(遷入)登記。 
最後異動時間:2017-11-09 下午 05:4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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