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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享

外籍配偶於國人配偶死亡後,申請歸化國籍,其生活保障證明要件之認定。

個案敘述:
越南籍陳0蓮女士民國95年與國人配偶結婚,育有一子,其配偶於97年死亡,今年(104年)問欲申請準歸化國籍證明,其財力證明可否比照國人配偶身分辦理?
處理方式:

  1. 依內政部86年2月18日台(86)內戶字第8601315號函釋,外籍配偶於申請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後,國人配偶死亡,基於公文書之公信力及信賴保護原則,仍得以國人配偶身分,即依國籍法第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申請歸化國籍。
  2. 惟如其申請申請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前,國人配偶已死亡,其婚姻關係已消滅,無法以國人配偶身分申請歸化國籍,需依國籍法第3條規定以一般外國人身分申請歸化。
  3. 依內政部92年9月22日台內戶字第0920074547號函說明二,外籍配偶於國人配偶死亡後未再婚且於原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育有子女,經由里長或夫家出具證明,放寬財力證明比照一般國人配偶辦理。
  4. 另依內政部97年9月24日台內戶字第0970152850號函說明三,外籍配偶於國人配偶死亡後如未再婚,且與國人配偶之父母同居一戶,渠等姻親關係未消滅,且互負扶養義務,得提憑國人配偶父母之財產、收入或專業技能等相關文件作為其生活保障之證明。
  5. 本案陳女士可提憑本身工作收入聲明書及未再婚之書面證明等,即可作為生活
最後異動時間:2017-12-04 下午 05:0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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