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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辦須知

請領英文戶籍謄本
  • *申請人資格

    1. 本人。 
    2. 戶長。 
    3. 法定代理人:未成年由法定代理人申請。 
    4. 當事人之配偶、直系血親。 
    5. 受委託人。 

    *應備證明文件(須繳驗正本)

    1. 當事人親自申請:當事人本人及被申請人(含戶長及戶內人口)等之中華民國護照及本人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 
    2. 委託申請:受委託人應繳驗國民身分證、印章、經委託人簽名蓋章之委託書,及前項所稱相關人員之中華民國護照代為申辦。 
    3. 委託書在國外作成者,應經我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認證;在大陸地區作成者,應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 

    *注意事項

    1. 為避免英文戶籍謄本所載申請人及其父、母、配偶等姓名與其護照不同,致該英文戶籍謄本在國外無法使用,請申請人提具申請人及其父、母、配偶等關係人之我國護照,倘無我國護照,請提供其他載有英文姓名之文件,或依中文譯音使用原則由申請人自行於申請表上填寫資料。 
    2. 申辦英文戶籍謄本於6個工作天內核發。 
    3. 英文謄本之記事部分,僅提供有關出生、死亡、結婚、離婚、認領、監護、(終止)收養、變更姓名等身分登記之記事。 

    *規費:每張100元(同一次申請2份以上者,自第2份起每張收費15元)。

    *受理戶政事務所:全國任一戶政事務所。

最後異動時間:2017-11-08 下午 05:0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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